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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 时间:2021-04-25 23:5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3]226号文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登记管辖   (一)下列登记由经营所在地区工商(分)局办理:   1、凡属我市(含宝安区、龙岗区、下同)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   2、外来个体工商户(不含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   (二)下列登记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1、专业市场固定门店(档)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   2、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营业执照;外来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固定门店(档)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营业执照;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摆卖经营许可证。   二、登记条件   (一)申请从事的行业必须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政府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发展第三产业。   (二)经营者应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外来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传统工艺、地方特色风味小吃、修理服务等行业和在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三)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四)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厂、场命名的20平方米以上;商行、商店命名的50平方米以上;洒楼、餐厅8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七)申办传统工艺、地方特色风味小吃、修理服务等行业的经营者还须有相关技术资质或确有自己独特的风格。   (八)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登记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咨询(由咨询员即时办理)   1、提供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面的资询服务。   2、发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书及说明材料等,并指导申办人正确填写。   3、帮助申办人查询名称。   4、发放营业执照或退回未予核准的申报材料,并负责解释。   5、给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二)受理(由受理员当天办理)   1、检验申办人是否属于登记注册范围和管辖范围。   2、检验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   3、检验申办人是否依照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4、检验申办人填写的登记注册书是否准确、清楚。   (三)审查(由审查员二个工作日内办理)   1、审查申办人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2、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审查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直接核准名称、地址变更。   (四)核准(由核准员二个工作日内办理)   1、对经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审。   2、在登记注册书上签具核准意见。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按大类填写,或按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的要求填写。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于五个工作日完成。   个体工商户的变更、注销登记于四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四、监督管理   (一)凡在我市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无照(证)经营和出租转卖营业执照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封或取缔。  (二)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者,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并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变更字号名称、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更不得从事诈骗、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偷工减料、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取消其在深圳市的经营资格一年,其间不再受理其开业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过不同形式公布登记管理规则,接受社会监督,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五)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受理登记注册不服,或发现登记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可向同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企业登记复议(复审)委员会投诉。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 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待业证或离退休证、原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辞退职证明、停薪留职证明、村委、居委出具的有效的无业证明。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重的名称资料。   3、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经营场地使有证明。   5、雇工合同副本或雇工花名册。   6、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协议。   7、从事传统工艺品、地方特色风味小吃、修理服务等特殊行业的还应提交相应技术证件或证明。   8、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9、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证明。   附件2 变更变记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表。   2、变更下列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   ①变更名称应提交名称使用资料。   ②变更场地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新场地超出原登记辖区的要重新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③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变更投资者(指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股权转产协议(经产权转让部门认可)外,还要提交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⑤变更合伙协议的要提交合伙人联合签署的修正协议。   ⑥注册资金增加到1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附件3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表。   2、债权债务清算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银行帐号注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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