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合伙 > 合伙法律 > 合伙法律规定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 时间:2021-04-25 23: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邵梅娟、邵建平: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邵梅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421120)、邵建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421131)。  三、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邵梅娟;办公场所为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401室86座。  四、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