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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章:社团条例 宪报编号

  • 时间:2021-04-25 23: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01/07/1997

      本条例旨在就社团的注册、禁止某些社团的运作,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2年第75号第2条修订;由1997年第118号第2条修订)

      [1949年5月27日]

      (本为1949年第28号(第151章,1950年版)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旨在就成立社团的通知、禁止某些社团的运作,以及与此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2年第75号第2条修订)

      [1949年5月27日]

      (本为1949年第28号(第151章,1950年版)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社团条例》。

      宪报编号: L.N. 320 of 1999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三合会仪式”(triad ritual) 指三合会社团普遍采用的任何仪式、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任何仪式以及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分支机构”(branch) 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于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修订)

      “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 指在香港组织和成立或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于香港的任何社团,包括凭借第2(2B)或4条而当作是在香港成立的任何社团; (由1982年第36号第2条修订;由1988年第30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修订)

      “外国政治性组织”(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 包括─

      (a) 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台湾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 包括─

      (a) 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台湾地区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社团”(society) 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代替)

      “社团事务主任”(Societies Officer) 指按照第3条条文委任的社团事务主任及任何助理社团事务主任;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增补)

      “指明的表格”(specified form) 指由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 指─

      (a) 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秘书处”(Secretariat) 指由第26B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秘书处; (由1991年第12号第2条增补)

      “干事”(office-bearer) 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类似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或就三合会社团而言,指在三合会社团担任普通成员以外任何职级或职位的人; (由1957年第31号第2条修订;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修订)

      “履行职能”(performance of functions) 包括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增补)

      “审裁处”(Tribunal) 指由第26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审裁处; (由1988年第58号第2条增补)

      “选举”(election) 指─

      (a) 为选出立法会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或

      (b) 为选出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由1999年第48号第48条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获豁免社团”(exempted society) 指根据本条例获社团事务主任豁免注册的社团;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联系”(connection) 就属政治性团体的社团或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下情况─

      (a)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援或贷款;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

      (c)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厘定;或

      (d) 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2) 本条例的条文不适用于附表所列明的人。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由1982年第36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修订)

      (2A)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废除)

      (2B) 至于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登记,因而在附表中列为不属本条例适用范围的社团,如社团事务主任向该社团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认为该社团并非纯粹用作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用途,本条例即适用于该社团,而该社团则被当作是在该通知发出当日在香港成立。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3)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由1999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4) 在本条例中,“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各词的释义,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 则指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代替)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修订)

      宪报编号: L.N. 210 of 1999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7/1999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三合会仪式”(triad ritual) 指三合会社团普遍采用的任何仪式、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任何仪式以及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分支机构”(branch) 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于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修订)

      “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 指在香港组织和成立或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于香港的任何社团,包括凭借第2(2B)或4条而当作是在香港成立的任何社团; (由1982年第36号第2条修订;由1988年第30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修订)

      “外国政治性组织”(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 包括─

      (a) 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台湾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 包括─

      (a) 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台湾地区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社团”(society) 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代替)

      “社团事务主任”(Societies Officer) 指按照第3条条文委任的社团事务主任及任何助理社团事务主任;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增补)

      “指明的表格”(specified form) 指由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 指─

      (a) 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秘书处”(Secretariat) 指由第26B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秘书处; (由1991年第12号第2条增补)

      “干事”(office-bearer) 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类似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或就三合会社团而言,指在三合会社团担任普通成员以外任何职级或职位的人; (由1957年第31号第2条修订;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修订)

      “履行职能”(performance of functions) 包括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增补)

      “审裁处”(Tribunal) 指由第26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审裁处; (由1988年第58号第2条增补)

      “选举”(election) 指─

      (a) 为选出立法会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或

      (b) 为选出市政局议员、区域市政局议员或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由1999年第48号第48条修订)

      “获豁免社团”(exempted society) 指根据本条例获社团事务主任豁免注册的社团;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联系”(connection) 就属政治性团体的社团或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下情况─

      (a)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资助、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援或贷款;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

      (c)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政策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厘定;或

      (d) 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2) 本条例的条文不适用于附表所列明的人。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由1982年第36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修订)

      (2A)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废除)

      (2B) 至于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登记,因而在附表中列为不属本条例适用范围的社团,如社团事务主任向该社团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认为该社团并非纯粹用作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用途,本条例即适用于该社团,而该社团则被当作是在该通知发出当日在香港成立。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3)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由1999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4) 在本条例中,“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各词的释义,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 则指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代替)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修订)

      宪报编号: 118 of 1997; 23 of 1998; 13 of 1999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1999年第13号第3条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三合会仪式”(triad ritual) 指三合会社团普遍采用的任何仪式、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任何仪式以及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

      “分支机构”(branch) 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于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修订)

      “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 指在香港组织和成立或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于香港的任何社团,包括凭借第2(2B)或4条而当作是在香港成立的任何社团; (由1982年第36号第2条修订;由1988年第30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修订)

      “外国政治性组织”(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 包括─

      (a) 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外国政府的代理人或外国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台湾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 包括─

      (a) 台湾地区的政府或其政治分部;

      (b) 台湾地区的政府的代理人或该政府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台湾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社团”(society) 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由1961年第28号第2条代替)

      “社团事务主任”(Societies Officer) 指按照第3条条文委任的社团事务主任及任何助理社团事务主任; (由1992年第75号第3条增补)

      “指明的表格”(specified form) 指由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 指─

      (a) 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 (由1997年第118号第3条增补)

      “秘书处”(Secretariat) 指由第26B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秘书处; (由1991年第12号第2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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