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条 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审查员审查,报注册科长核准。
办理时限对材料齐全准予登记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照。
受理科室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咨询电话41419342
决定机关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每年3月至6月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