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合伙 > 合伙常识 >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 时间:2021-04-26 20:3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有限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负责。下面由巨人法务的小编为您介绍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与联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义   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特别规定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起到公示作用,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和表见普通合伙人对外连带。   (四)无权代理: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债顺序:1,企业先还;2,普通合伙人连带;3,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向该人追偿。   (五)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