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干洗店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四十多万并挥霍一空,最终获取徒刑。5月6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钟某相识后交往密切,后因谢某之父治病急需大笔资金,谢某遂产生诈骗钟某钱财的歹念。至2009年12月,谢某以在兴国、吉安等地合伙开干洗店为名,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叫钟某将所谓合伙资金打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钟某先后23次往该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共计404500元。期间,钟某还两次当面付给被告人谢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此后,谢某将所骗财物用于建房、日常开销、购买首饰等挥霍一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合伙经营干洗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4125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将诈骗所得的财物予以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给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