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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合伙卖手机 中途退货打官司

  • 时间:2021-04-26 01: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依法以在原被告未经清算,合伙盈亏未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和被告侯某、刘某与案外人乔某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固镇县A营业大厅手机大卖场,并挂靠在固镇县A公司名下,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出资总额21万元,其中侯某占出资总额的38%,刘某占25%,乔某占12%,蒋某占25%即52800元,盈余和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008年1月1日正式营业。对合伙期间的退伙和出资份额的转让等没有约定。

      2008年3月乔某退伙,并在结算后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两被告。2008年4月,原告因没有与两被告共同受让乔某的出资份额而与两被告产生纠纷,随表示退出合伙,并自拟一份退伙协议,在要求两被告签字时被拒绝。后原告即要求两被告全额退还出资款52800元和实物,但两被告在分三次退还原告出资款30000元后,便以合伙亏损,账目未经清算为由拒绝继续退回款物。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出资款和原物。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的基本原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被告等人合伙时既然也约定了“盈余和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但原告蒋某却在未经清算,合伙盈亏未定的情况下,退伙并要求其他合伙人全额退还出资款物的诉讼请求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合伙的基本原则相悖,也与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符,遂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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