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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两朋友于07年初开办了一家培训中心,到10 月份因经营不善我们约定不做了,且他们给我出据了一份08年1月作结算证明。但没过几天甲方要我写退伙申请,我没多想就写了。后来我找人接收了我们中心,结果他们现在却要视我为退伙,请问合理吗?
律师解答:
从形式上看,退伙申请就表明你提出退伙的意思表示。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你提出退伙申请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退一步讲,即使退伙也要进行结算。
建议携带所有资料咨询当地律师,协助你寻找证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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