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合伙 > 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财产 > 日本对合伙财产的分类管理方法进行规定

日本对合伙财产的分类管理方法进行规定

  • 时间:2021-04-26 19:5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5月1日,日本相关省厅修正了部分推进公寓管理正当化法律的实施规则,并对社会进行公开。

      公寓管理者中的一部分,接受管理团体的委托进行出纳业务等贪污行为仍然存在,针对这一现象,这次法律修正对管理合伙财产的分类管理方法进行了严格规定。

      关于财产分类管理方法进行3种规定,如下: (1)将向各公寓所有者收缴的修缮金存入收纳账户,每月从修缮金中刨去这个月管理事务费用,剩下的钱在下个月月底之前,必须从收纳账户转入管理行会名义下的修缮保管账户(2)从各公寓所有者那里收缴的修缮金在存入保管账户进行资金管理的同时,须将管理费用存入收纳账户,每个月从管理费用中刨去当月管理事务费用,所剩下的金额必须在下月月底之前从收纳账户 转入保管账户。(3)

      管理团体作为名义代表,利用收纳账户和保管账户对修缮金进行存储款的管理。

      另外,管理者在管理修缮金时,原则上,有必要就每月向各公寓所有者收缴的修缮金总额签订保证合同。在管理修缮金时负责保管账户的管理行会的印章,存储款使用的银行卡,必须由管理者进行管理。

      此外, 这些修正的实施规则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2005年5月1日以后所签订的各类管理委托合同。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日本对合伙财产的分类管理方法进行规定>>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