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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机制的一般分析

  • 时间:2021-04-28 14:5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公司债券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一种融资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笔者认为公司债券风险控制的主动权应掌握在投资者手中。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可信赖的债权代理人,运用专业的方法控制债券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形成公司债券风险控制机制。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组织。债权代理人是指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在约定的权限内代理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从发行费用中拿出一笔资金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权代理人的活动经费,由债权代理人代表所有投资者控制债券风险,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负责,并向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债券持有人会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更换不称职的债权代理人,可以对因其失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市场风险控制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于,由代表投资者利益的专业机构对债券信用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提示给持有人。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时,从维护全体持有人权益的最终目的出发,由专业的机构代理中小投资者与发行人磋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债务重组、和解整顿、加速行使、延缓行使、减免债务或集体诉讼等方式,提出采取行动的建议并参与执行。建立公司债券风险控制机制的主观目的是保护持有人利益,但从客观效果看也有利于发行人在遇到暂时困难时避免因债权人的不理性追索而导致其信用的全面崩溃,对保持金融稳定也有一定作用。

      《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已经引入了此前发行证券公司债时就实施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里的受托管理人是指“由该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应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事,负责为债券持有人监督、跟踪发债公司,并追讨到期无法偿付的债务。《征求意见稿》还实行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在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但是《征求意见稿》对债券风险控制上规定还有待细化,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欠妥。“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一家机构同时担任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保荐人和公司债券投资者利益代表的身份存在矛盾。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只有发行成功,保荐人才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保荐人某种程度上是发行人的利益同盟者。保荐人兼受托人的双重角色显然是难以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保荐人若同时兼任受托人,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债券不能兑付而担保物变现不足的情形,就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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