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之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五)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六)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八)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