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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结构

  • 时间:2021-04-27 23:0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项目中小企业融资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与有限追索权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其中,无追索权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指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的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得到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担保。如果该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还清全部贷款,贷款人亦无权向项目主办人追偿。  这种无追索权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本世纪20年代最早出现于美国,主要用于开发得克萨斯的油田。这种做法对贷款人风险太大,一般很少采用。  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这种做法中,贷款人为了减少贷款的风险,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并在项目公司资产上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这里的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但各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他们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  通常所说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都是指这种有限追索权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发起人希望利用项目中小企业融资为其项目筹集资金,但同时希望放款人对其资产的追索权越小越好,而且该项目不会影响其资信及资产负债表。而放款人,一般不从事具有资本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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