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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收购公司股份的限制

  • 时间:2021-04-27 15:5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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