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案例 > 外资企业避税案例

外资企业避税案例

  • 时间:2021-04-28 23: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商标厂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东为香港A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200万元,实际投资额为港币250万元,于1988年2月开业。公司主要生产各类针织、绣花、胶贴印刷商标。   二、基本案情   该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自投产以来获利微簿。公司开业头两年,由中外双方派人组成公司管理层,经营该企业。1988年自报销售收入 1520747元,利润额112515元。1989年度自报销售收入3029927元,利润额2784 03元。1988、1989年为企业的免税年度。   从1990年起,该厂由香港A公司承包,承包协议规定,每年定额上缴给中方股东200000元人民币,盈亏由港方负责。承包当年自报销售收入396760元,利润264086元。   税务专管员在查帐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由股东单位--香港A公司进行承包管理,公司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客户只有香港A公司。   2.公司产品的出口价格比前两年下降了。   3.会计核算混乱不清。主要体现在港方承包后很多销售收入不入帐;原材料购进只记流水帐,帐实不符。   针对该厂的情况,税务机关认为如果采用通常的征税方法,即按帐面计征,或者要求港方提供出口产品再销售价格资料,无法准确计征所得税。因此,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厂1990年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利润的办法征收。   三、利润的核定   通过推算产品产量,核定价格和销售收入,审定各项成本费用,从而计算该厂全年利润。   1.以工时产量法推算产品产量。   核定其产量是正确核定所得额的关键。该厂共有各种商标制作机器128台,采用三班制生产,每班8小时,每天24小时不停地生产,在计算产量时,考虑到工人休息、停电、不对称产品定单停工等因素,核定设备开工率为80%,全年机器的实际工时为7000小时/台(365×24×80%)。核定产量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核定机器的台时产量,专管员深入车间,对四种不同机器的台时产量进行详细记录,核定织造机台时产量为16打,车花机为18打,胶贴机为12打,印刷机为30打。   全年产量计算为:   织造机全年产量=台数×开工工时×台时产量   =100×7000×16   =11200000(打)   车花机全年产量=8×7000×18   =1008000(打)   胶贴机全年产量=4×7000×12   =336000(打)   印刷机全年产量=16×7000×30   =3360000(打)   由于该厂1990年初和年末均没有库存产品数量的记录,当年产量全部作销售处理。   产品销售按出口和内销划分。出口数量按海关报关单计算,内销数量按总销售量减出口数量计算。在品种分类上,因价格繁杂,按价格档次分为两大类核定:   品  种     出口数量(万打)  内销数量(万打)   织带商标    1088     32   绣花、胶贴、印刷商标   440    30.4   合计      1528     62.4   2.核定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   该厂过去计算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按原与中方公司协定的价格。即每打港币0.4元计算。在核定其出口销售价格时,因本市没有同类企业的厂价作比较,因此,选择香港B商标厂售给本市某服装公司的商标价格作参照,再扣除15%的厂批差率计算;内销价格则以内销发票上的价格进行抽样平均计算。分类商标价格如下:   织带商标:出口价为0.60港币/打,内销价为1.10元/打   绣花、胶贴、印刷商标:出口价为0.35港币/打,内销价为0.60元/打   根据以上价格及销售量,计算销售收入如下:   出口销售收入=1088×0.60+440×0.35   =806.8(万港元)   按1990年12月31日港币汇率1∶0.6865,折合人民币553.8 7万元。   内销收入=32×1.10+30.4×0.6=53.44(万元人民币)   全年产品销售收入为6073100元   3.按核定的销售收入和企业重新整理申报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审定的基础上)计算全年利润。   经审定的各项成本费用为:销售成本4423116.85元,销售税金257 25.66元,销售费用32331元,管理费用112891.67元。   全年利润=6073100-4423116.85-25725.66-32331-112891.67   =1479034.82(元)   应纳所得税额=1479034.82×7.5%(减半期)   =110927.61(元)   该公司港方承包者对此核定无异议,并按规定期限缴纳了所得税。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外资企业避税案例>>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