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案例 > 找人炒股 炒股亏损谁承担

找人炒股 炒股亏损谁承担

  • 时间:2021-04-28 23: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家住本市西郊的王女士炒股业绩平平。两年前,她听说朱先生炒股水平不凡,于是委托他炒股。两人签下《委托授权书》一份,约定王女士委托朱先生炒股及融资。不料,由于股市阴线不断,朱先生在短短半年多时间里,在王女士的账户上亏损了19.3万元。去年3月18日,她和朱先生终止了委托关系。但19.3万元的亏损谁来承担?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朱先生推上法庭。

      官司输赢,关键在于王朱两人当初对如何处理亏损问题的约定。法庭上,王女士称,当初的约定是朱先生包赢,赢了抽成,输了全赔,且每抛一只股票就结算一次。而朱先生否认:代人炒股哪能包赢包赔,再说获利有个时间过程,岂能抛一只结算一次?谁是谁非,关键在于证据。王女士提供的两位证人与王女士没有亲戚关系,他们证明:亲耳听到王女士的陈述。而朱先生推出的证人,一位是与其有委托炒股关系的姚女士,且姚女士与朱先生之间的炒股款项没有结清;另一位是姚女士的丈夫。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段蕴强法官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他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先生在接受委托时有无做过“炒股输了全赔”的承诺。由于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因此只能靠证人证言判断。谁的证据具有优势,谁的证据就会被采信。合议庭的一致意见是:王女士的证人与她既无亲戚关系,又非利害关系人。而朱先生的证人姚女士也在委托朱先生炒股,且款项未结清,双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另一证人是姚女士的丈夫,与朱先生同样有利害关系。因此,朱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王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

      但合议庭同时认为: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股市有风险,根本不存在包赢不赔的好事,却听信一面之词,在未与朱先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草率委托朱先生炒股,并在朱先生炒股期间,不及时查询股票情况,因此,王女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合议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先生对亏损负主要责任,王女士负次要责任,判令朱先生赔偿王女士13.5万元的损失。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何为证据优势 ?

      所谓证据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在有的民事案件中,无法做到证据确凿充分时,通过比较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果认为一方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即使不能完全排除对方证据的疑点,也可采用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据认定事实。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找人炒股 炒股亏损谁承担>>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