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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上诉案

  • 时间:2021-04-28 23:4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0X)中民三(商)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盘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景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双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美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南。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盘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凤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双谛、杜美华、毕竟、刘明南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0X年X月XX日作出的(200X)民二(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盘凤翔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实收资本27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75%,中方投资25%。1999年10月,经外方委派,董事会通过,外方董事何景天开始担任盘凤翔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田双谛、杜美华、毕竟是中方武汉市XX区市政综合开发公司[先后更名为武汉浩阳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刘明南是中方委派到盘凤翔公司的总经理。根据盘凤翔公司的经营惯例,公司的财务帐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及全套印鉴是由公司总经理刘明南保管并负责。1998年12月20日、26日,盘凤翔公司对武汉浩阳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阳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市分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进行担保,并与建行市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贷款)抵押合同》。1999年12月10日,因浩阳集团未按时向银行还贷,田双谛等四人作为盘凤翔公司的董事、经理与建行市分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1999年起,盘凤翔公司陷入诉讼。盘凤翔公司董事长委派专人常年驻在盘凤翔公司,应诉各类案件。2000年始,盘凤翔公司的外方董事长、董事与中方董事、经理在对公司的经营与决策上产生龃龉,双方矛盾日趋加深,公司已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2002年,盘凤翔公司董事长离汉时将法定代表人章交给刘明南。2002年5月21日,田双谛等召开董事会(盘凤翔公司外方董事长、董事未参加),以董事会决议向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变更盘凤翔公司经营范围登记手续,2003年5月7日,武汉市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外资委批字(200X)第XXX号批复同意盘凤翔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同意盘凤翔公司投资双方因上述变更对公司合同、章程部分相关条款的修改。盘凤翔公司自1999年后,因资金短缺、拖欠债务,其名下的全部房产及资产陆续被法院查封并进入司法拍卖执行程序。经协调,2003年6月30日,在武汉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认的基础上,案外人武汉洽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洽阳公司)以评估确认价(人民币38180000元)整体受让盘凤翔公司被法院查封的49套房产,所得款项均用于归还盘凤翔公司的对外债务。2003年9月25日,浩阳集团与盘凤翔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后因盘凤翔公司未按协议归还借款,浩阳集团于2004年向本院起诉盘凤翔公司的借款纠纷案,现该案尚在审理中。盘凤翔公司认为田双谛等四人利用控制盘凤翔公司公章等便利,擅自为浩阳集团提供担保;冒签外方董事姓名,修改公司章程、合同;擅自将盘凤翔公司的房产超低价出售给洽阳公司(田双谛、杜美华是该公司间接股东);制作虚假的对帐单、还款公函、转移资金39039892.7元,上述行为侵害了盘凤翔公司的利益,盘凤翔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田双谛等人停止利用公章、侵害盘凤翔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2、刘明南将刻制有“何景天”字样的法人章交给董事长保管,将盘凤翔公司的公章印鉴及全套营业资料交回盘凤翔公司董事会保管(或封存于司法公证机关)排除妨碍;3、田双谛等人就其伪造文件修改公司合同、章程,低价出售公司资产、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公开登报向盘凤翔公司赔礼道歉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田双谛等人变更经营范围、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为浩阳集团提供担保、卖给洽阳公司49套房产得款后支付他人以及田双谛等人掌管公章、法人章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盘凤翔公司的利益。盘凤翔公司的经营惯例是公司的财务帐册、营业执照、公章及全套印鉴由公司总经理刘明南保管、持有和负责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返还公章印鉴及全套营业资料等,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收回,现盘凤翔公司要求返还公章印鉴等非本案处理范围;关于田双谛等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盘凤翔公司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关于担保问题,由于盘凤翔公司先前已有担保,田双谛等只是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前一担保合同的基础上与银行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书,故田双谛等未擅自提供担保;浩阳集团以田双谛等私下出具的虚假还款计划书、公函等起诉盘凤翔公司借款纠纷案,尚在本院审理中,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田双谛等擅自将盘凤翔公司名下的49套房产超低价出售给田双谛等投资设立的洽阳公司,后又高价卖出的问题,该49套房产是因盘凤翔公司欠债被法院查封,后经法院和债权人同意,由武汉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49套房产评估后出售,非田双谛等的擅自行为,且售房所得均用于归还盘凤翔公司的对外债务。综上,侵权责任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组成。董事、经理违反其应承担义务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应具备上述要件。现盘凤翔公司起诉的田双谛等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也未造成盘凤翔公司经济损失,故盘凤翔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对盘凤翔公司要求田双谛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盘凤翔公司负担。

      上诉人盘凤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系争49套房产系因盘凤翔公司欠债而被法院查封,并经法院及债权人同意后出售给洽阳公司一节,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认为该49套房产当时的法律状态是无抵押、无查封。二、被上诉人擅自低价处理该49套房产具有明显过错。当时售价远低于成本和周围楼盘均价。三、该49套房产的评估报告书反映评估价并非正常交易市场价,且洽阳公司后又将房产高价转卖。四、洽阳公司是被上诉人田双谛、杜美华间接参股的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义务。五、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担保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主合同展期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必须展期,该展期担保合同上没有盘凤翔公司董事长的签字。六、原审法院回避对被上诉人冒签外方董事签名、召开董事会之行为作出处理,属滥用裁判权。七、盘凤翔公司要求收回公章印鉴及全套营业资料等事宜应由法院作出裁决。八、浩阳集团与盘凤翔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于200X年X月XX日作出判决,原审判决却认为尚在处理,显然不符合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盘凤翔公司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田双谛、杜美华、毕竟、刘明南共同辩称:一、本案的实质是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之间的纠纷。二、关于49套房产问题,被上诉人已在原审诉讼中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系争房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房产转让符合法定手续,是合理的。洽阳公司再行转让与本案无关。三、关于担保问题。展期合同并未超过原先由盘凤翔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四、上诉人盘凤翔公司无证据证明董事会决议签名系伪造,变更经营范围是依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因有部分行业必须先取得许可证。五、被上诉人刘明南负责盘凤翔公司的国内经营事务,涉及外方利益的由盘凤翔公司董事长出面。六、上诉人盘凤翔公司认为还款计划书侵害了公司权益,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盘凤翔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述称:一、公司董事会自2001年起就未召开过。董事长常住香港。二、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申请过对49套房产进行评估,因评估费过高,故放弃评估。三、上诉人要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冒签姓名的行为。

      被上诉人田双谛等四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述称:一、因上诉人盘凤翔公司的外方董事长、董事一直不在公司,故双方有矛盾之后未召开过董事会。二、被上诉人刘明南作为盘凤翔公司总经理是由原董事会决定,持有公司公章是合法、正当的。如董事会正常召开,被上诉人将尊重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三、被上诉人刘明南每年负责对公司进行年检,需要使用公章及相关材料。四、被上诉人作为中方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后就交给了外方,是否冒签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1998年12月26日,盘凤翔公司与建行市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贷款)抵押合同》”,应为“1998年12月26日,盘凤翔公司与建行市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武汉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X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盘凤翔公司的借款纠纷案,现该案尚在审理中”不符合事实外,其余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200X年X月X日,本院作出(200X)中民三(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盘凤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武汉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2678542.09元。二、武汉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还查明:1998年12月26日,盘凤翔公司与建行市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盘凤翔公司对建行市分行与浩阳集团自1998年12月25日至2000年12月20日期间所签订的,且累计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的所有借款合同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一、本案系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二、关于被上诉人擅自处理系争49套房产的问题。被上诉人已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相关资料,该资料表明系争49套房产因其他案件而被本院及原审法院查封,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系争49套房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整体转让给洽阳公司,且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董事、经理,既无证据证明当时其在洽阳公司任职,也无证据证明其是洽阳公司的股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三、关于被上诉人为浩阳集团提供展期担保的问题。盘凤翔公司与建行市分行签订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对象为建行市分行与浩阳集团自1998年12月25日至2000年12月20日期间所签订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的所有借款合同,故系争贷款展期并未超过抵押合同的约定,也未加重上诉人的负担。上诉人提出担保合同不一定必须展期的观点,混淆了保证与抵押二种不同担保方式。四、关于公章和营业资料是否返还的问题。上诉人的公司章程并未对公章及公司营业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均认可被上诉人刘明南作为总经理管理和使用公章系经董事会的授权,也是操作惯例。同时,由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总经理掌管公章及相关资料,符合常理。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明南已被免去总经理之职。如上诉人认为应由他人掌管公章及相关资料,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予以解决。五、关于被上诉人伪造外方董事签字、变更公司合同及章程的问题。1、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董事会决议上外方董事的签字系被上诉人伪造,亦没有在原审中提出对相关签字进行鉴定;2、即使相关签字系伪造,上诉人的外方董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予以追认,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由此所造成的公司合同、章程、经营范围变更等后果。六、关于被上诉人出具虚假还款计划书、公函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200X)中民三(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确实拖欠武汉浩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钱款,至于款项金额问题,该判决亦已查清,故即使还款计划书的金额有误,但实际也未对上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损害公司权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武汉盘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马 X

      代理审判员 钟XX

      二○○X年XX月X日

      书 记 员 明XX

    延伸阅读:

    注册成立公司的具体流程 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zhucedengji/20110530109981.html

    各类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供参考)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jyfw/20110613110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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