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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经典案例分析

  • 时间:2021-04-28 23:4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债权人某银行分行于2008年12月1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亏损额已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债务为159.7万元,目前仅有资产73.7万元。

      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

      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理论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4)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

      (5) 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

      (8)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9)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1)债权发生的证据;

      (2)债权的性质、数量;

      (3)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4、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要件: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

      (1)亏损情况;

      (2)会计报表;

      (3)财产状况;

      (4)债权债务清册;

      (5)全民企业上级意见;

      (6)其他。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1)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2)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

      (4)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可保证银行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通过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或整体拍卖,价值减少得整体财产。

    延伸阅读:什么是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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