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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和转让管理试行意见

  • 时间:2021-04-28 01: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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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和转让管理试行意见

      青国资[2000]2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按市场原则配置社会资源,规范我市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和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公司制企业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各区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市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股权转让是指我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指定的场所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三、青岛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股权登记和股权转让的场所,具体承办青岛市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股权转让工作。

      四、股权登记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性工作,股权登记分为初始股权登记、变动股权登记、注销股权登记。

      (一)初始股权登记是指股东所持股权在产权交易中心的首次登记。下列情形应进行初始股权登记:

      1、新设非上市公司制企业;

      2、公司已成立但未进行股权登记的;

      3、其他情形。

      (二)变动股权登记是指发生股权转让、赠予、股本变动、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司法判决等情形导致股权数量、股权性质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三)注销股权登记是在公司发生破产、注销等情形时进行的登记。

      五、股权登记的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股权数量、股权性质、股东代码、股权代码、登记日期等。

      六、股权登记申报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初始股权登记和注销股权登记由公司向产权交易中心申报;

      (二)变动股权登记由股东向产权交易中心申报。因增资扩股、回购、送配股原因导致股权登记数量变动应由该公司持董事会决议、送配方案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变动登记。

      七、股权登记采取计算机系统集中存储登记和股权持有人凭证登记相结合的形式。产权交易中心在受理初始股权登记申报后应向股东颁发《股权登记证》作为股权登记的凭证,在受理变动股权登记申报后应及时变更《股权登记证》的相关内容,公司股权注销应及时收回《股权登记证》。

      八、《股权登记证》由市体改委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监制,《股权登记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九、为保证股权转让行为的公平、公正,持有青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法人股权和职工股的股东当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登记,其股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办理,不得在场外私下转让。

      十、公司股权转让要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转让、受让双方自愿的原则;坚持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原则。

      十一、股权转让按申请股权登记、公开转让、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十二、股权转让可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或招标转让等方式。

      十三、股权转让的范围。

      (一)公有股权、社会法人股权均可向其他社会法人转让;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转让。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职工股只在本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但经批准,可向社会法人进行转让。权证挂牌企业社会个人股权的转让暂不登记。

      十四、经过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的国家和法人股权,应先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为股权转让的底价,股权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的90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十五、市有关部门应依据产权交易中心所出具的有关股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交割单等文件、凭证给予出让和受让各方办理有关手续。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20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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