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法案例 > 为当股东虚假出资终获刑

为当股东虚假出资终获刑

  • 时间:2021-04-28 23:3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记者获悉,日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泰城首例虚假出资案,以虚假出资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情

      据了解,被告人牛某系泰安某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12月,牛某为增资1500万元而成为泰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被告人焦某、刘某商定,以支付酬金的方式(约定费用是增资额的千分之三)委托二人办理该公司的增资变更登记。焦某、刘某在明知牛某无验资资金的情况下,高息借款1500万元为其办理了验资报告,在获得验资报告后,遂将上述款项从验资账户中转出,后又协助牛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事后,牛某付给焦某7.5万元服务费(其中焦某分得1.5万元,刘某分得6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焦某、刘某在公司登记中,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罪。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延伸阅读】

    公司章程

    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最新公司法全文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为当股东虚假出资终获刑>>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