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原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用语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则不需再提交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意见;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入驻平台合作宣传推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