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发起人可少于5人。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入驻平台合作宣传推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