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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 时间:2021-04-26 22: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公司是在社会的经济发展当初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公司的类型可以细分为很多种,每一种公司的设立条件都是不相同的,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下面就让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带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此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远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发起人缴清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其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估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 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并公告。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文件包括:

      ①公司登记申请书;

      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程;

      ④验资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公司住所证明。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既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存在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文试结合相关实例,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上述两种不同发行方式产生的股票,分别论述其交易(转让)的法律适用现状。

      新施行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而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又有哪些呢?我们知道,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退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16)项的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属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以退市公司为代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其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关于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

      《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交易(转让)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转让)问题并未涉及,对此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理当适用此规定。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带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公司满足了条件并且设立的的话,一定需要公司上下用心去经营。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巨人法务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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