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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 时间:2021-04-26 20:2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销售大包干的有关问题(一)实行销售大包干的范围凡从事物资生产、加工的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实行销售大包干。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核算正确;

      2、企业专设营销机构,营销人员稳定;

      3、当年生产加工产品的产销率达80%以上。

      (二)销售大包干费用包括1、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电话电报费、业务洽谈会与购销业务有关的费用。

      2、企业支出的交易费用。

      (三)销售大包干费用基数的确定纳税人当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以纳税人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为基数确定。

      (四)销售大包干费用的使用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标准以内按实际需要使用大包干费用,税前据实扣除;凡提取使用的企业,年终可将未使用大包干费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抵顶下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

      (五)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审批程序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销售承包方案、《销售大包干费用审批表》等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六)其他1、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

      2、纳税人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后,不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3、对于企业营销人员实行销售大包干的所得,在扣除30%—60%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包含在企业支出的差旅费中,企业应在年初制定合理的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备案。否则, 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合理部分可凭发票给予税扣除;其培训费应在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再单独确定税前扣除标准。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大地税函[2001]177号文中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现将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对实行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电话电报费、业务洽谈会等与购销业务有关的费用,实行包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销售大包干方案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包干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确定统一的税前列支标准。

      三、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五、关于弥补亏损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投资分回的利润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用联营分回利润弥补亏损。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换投资者后取得的利润,不能弥补更换投资者以前发生的亏损。

      六、于临时劳动用工问题对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或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临时劳动用工,其工资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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