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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市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时间:2020-01-23 20:3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各地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不尽统一。像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经济水平比较高,那么抚养费的标准也相应的会有所提高。那么深圳市抚养费的标准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今天巨人法务小编就跟您一起来了解下2018年深圳市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2018年深圳市抚养费的规定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子女抚养费的减免情况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三、抚养费给付种类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既然给了孩子生命,就应该承担起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问题,除非是真的有特殊情况,不然怎么也要创造条件让孩子能有好的抚养条件。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18年深圳市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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