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放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放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 时间:2020-01-11 20:1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都是在父母中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如果是对于婚生子来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话,可能会到法院进行诉讼,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就会涉及到诉讼程序,可是如果是非婚生子,一方想要放弃抚养权的话,有什么样的方式呢?接下来就跟随巨人法务小编一同来了解放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一、放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非婚生子虽然与婚生子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些不同的,但是在抚养权方面,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权利,如果一方想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话,一般来说都是协商放弃或者是自愿放弃等等。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非婚生子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才能结婚。未到法定年龄的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算是未婚同居,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2、如果非法同居的一方提出分手,由于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并且女方当时是自愿与男方未婚同居,没有受胁迫等外力影响,因此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孩子是在男女双方在未婚同居期间出生,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4、关于男女双方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的归属问题。由于男女双方非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未婚同居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来划分而应当按照合伙财产的划分方法。

      5、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法律不予认可。2004年4月1日婚姻法解释(二)生效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立案。其依据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社会在快速发展,法律对于个人生活方面的隐私也变得更加宽容了。只要没有损害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未婚者之间自愿的同居,已经成为法律不会干涉的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在此提醒选择该方式的男女:法律在宽容的同时,也在声明自己的立场:对于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关系不干预、不保护。如果双方在同居后,决定分手,需要自行解决,对于这种从未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却又希望法院出面“名正言顺”分手的同居者,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放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放弃子女的抚养权,这对于男方来说还是女方来说可能都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在放弃抚养权的时候,有的可能是自愿的,但是有的也是因为一些规定没有办法,被迫放弃的。这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放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方式>>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