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抚养义务 > 父亲不抚非婚子 法律道义续亲情

父亲不抚非婚子 法律道义续亲情

  • 时间:2020-01-24 22: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由于诸多原因,目前的农村,一部分人对结婚登记观念较为淡薄,只图一时的快乐而同居,一旦解除了同居关系,对其同居后生育的子女大多缺乏抚养观念。类似此种现象在农村甚或机关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调撤的一件简单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就是这种现象的缩影。

      原告何某(女)与被告熊某(男)解除同居关系后,就出现了父亲不抚养其子女的情况。

      3年前,原、被告因在外经商认识恋爱后,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并共同生育了一个男孩。2008年秋,原、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其生育的小孩一直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不愿尽抚养义务。

      2009年4月9日,原告何某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熊某支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决定进行巡回审理,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于是,巡回到威信县扎西镇大河村委会组织了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首先,向其讲明了同居关系对社会、个人和子女的危害性。然后,又向其阐明了作为父母,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都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通过了耐心的调解,熊某当即表示,过去是自己不懂法,作得不好,今后要好好地将孩子抚养长大,并当场与何某私自达成抚养协议。何某也因此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最后,熊某称:“是威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从法律和道义上的宣讲,让我懂得了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也延续了我们的父子情”。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父亲不抚非婚子 法律道义续亲情>>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