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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间的扶养义务

  • 时间:2020-01-24 22:4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祖孙间的扶养义务

      祖孙之间,包括家祖孙和外祖孙在内,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父母由他们的子女赡养,祖孙之间并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会产生扶养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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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使得祖孙之间依法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关系。

      祖孙关系,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亲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责任, 1950年婚姻法虽然未作明文规定,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并且为广大群众所公认。新《婚姻法》附条件地规定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但是,祖孙关系毕竟不同于父母子女,他们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理解这一条款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

      1、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被赡养人需要赡养是首要条件,如不需要赡养,就没有强调此义务的必要。

      2、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子女已经死亡”、“子女无力赡养”是指——被赡养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赡养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祖孙之间就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不具有赡养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赡养行为能力,但缺乏赡养的经济条件;有的是具有赡养的经济条件,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么方面的赡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在什么方面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3、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实际上是两点要求:一是已经成年,二是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或者虽成年但确实不具有负担能力。当然就不可能产生祖孙间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中的“负担能力”,应从“赡养能力”的角度进行理解,包括经济负担能力和监护能力,不应片面地认为仅是经济上的问题。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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