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夫妻债务 > 借婚索财,于法不容——她应当退回财礼吗?

借婚索财,于法不容——她应当退回财礼吗?

  • 时间:2020-01-20 02:2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张山与李月经人介绍于1997年3月相识,并于同年5月在双方父母主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应李父要求,张山送给李月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对、金戒指两枚及人民币1万元作为财礼。后张山赴甘肃经商,2月后,张山到李月家要求与李月办理结婚登记,因李月父母听说张山有一姐姐从小痴呆,恐为遗传病,故不同意双方去结婚登记,双方发生纠纷。

      张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月解除婚约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李月返还1万元人民币及金银首饰,并赔偿张山因订婚及为结婚登记支付的往返路费2000元。

      而李月则认为:张山并不想与她解除婚约,自己也无返还“财礼”的义务,因自己已与张山同居过20多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张、李二人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所附条件(结婚)未成就,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有理,被告应当酌情返还,至于原告为订婚和办理结婚登记往返的路费于法不合,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让李月返还给张山人民币一万元及所赠的金银首饰,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返还义务。

      本案是一起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要求返还“财礼”的民事案件。

      婚约,是男女双方为今后缔结婚姻关系所作出的一种一致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精神,我国不承认婚约对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男女结婚以双方的结婚登记为法律依据。因此,婚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因婚约而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一般来说,在订立婚约前后,一方收受另一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往往具有借婚索财的性质。依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此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即使男女双方已经结婚,在离婚时,也是要酌情返还的。所以订婚后因故未结婚,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收受的财物的,让收受一方酌情返还,应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在订立婚约时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不是出于赠与人的内心自愿,而往往是迫于社会习俗的压力。赠与者也常因送出大笔财礼而陷入生活的窘境。因而这种赠与通常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赠与给另一方财物,是以将来与对方结婚为条件的,将来若不能结婚,则所附条件就未成就,收受财物的一方就应酌情返还。这种认识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对减少借婚索财,骗财现象的发生,缓和社会矛盾是有积极意义。因此,本案的处理是妥当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借婚索财,于法不容——她应当退回财礼吗?>>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