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新疆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处原告赵冬梅负担169000元,被告王彪负担689000元。 2008年10月10日,原告赵冬梅与被告王彪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儿子随王彪生活;百兴园一套楼房和乌鲁木齐市的一套楼房归王标所有;中北楼的一套楼房和公安局的一套楼房归赵冬梅所有。当时双方对共同债务怎么处理没有协商。2004年12月至2008年10月10日期间,原被告共对外发生近86万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对外发生大量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候没有先用共同财产还共同债务,而是只分割了财产,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没有进行明确约定。法院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