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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需要赔偿 个人债务个人还

  • 时间:2020-01-20 02:2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2009年9月1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张乙离婚;婚生女儿王丙随被告张乙共同生活,原告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27000元,其中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000元,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17000元;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个人债务:借被告父亲张丁现金1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1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1年12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27日生育一女儿王丙,后双方于2004年春节后在扶沟县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2007年1月30日原、被告办理复婚登记。2008年8月13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08年7月29日,原告王甲向被告亲属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今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不再招惹其它的女人,如果再与其它女人胡混,腿打断毫无怨言。”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健牌24型自行车一辆、洪都电动车一辆、挂衣柜两个、立柜两个、矮柜一套、布沙发一套(两小一大带茶几一个)、红宝牌25寸彩电一台、梳妆台一个、席梦思床一张、音箱两个(以上财产均在原告家中存放)。2003年原告曾借被告父亲张丁现金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借款至今未偿还。原告王甲原在扶沟县某局工作,2009年春节后请病假未上班,现在外地打工,月收入1000元,被告张乙现在扶沟县某小学任教。

      本院认为,原、被告复婚后,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和好,且现在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在原工作单位上班,现在外地打工,而被告在学校任教,故婚生女儿王丙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教育费,但原告现在外打工,可分期给付。被告的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但被告主张婚前财产还有VCD影碟机一台及位于扶沟县某路的房宅一处,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替原告偿还的债务6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告于2003年借被告父亲现金10000元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属原告个人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一定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原告应支付被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因原告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被告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过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辩称其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的保证书,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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