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军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多人为逃避债务弄虚作假,夫妻间假协议、假离婚,转移财产、变卖财产,企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除非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对方的个人债务。本案50万元借款发生于孙某与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两人已于半年前离婚,但仍然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因此,两人有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完全可以就该笔债款起诉孙某及其前妻,至于孙某前妻所称的系孙某个人债务,其举证责任在孙某前妻。
(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