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6月,吴某经人介绍,瞒着妻子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广西某城市参与传销经营活动。活动期间,吴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此款一直未还。吴某也没有将借钱之事告诉妻子。
2007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李某要求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期间曾多次寄钱回家,向王某的借款2万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李某不同意,双方遂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以打工为名外出搞非法经营活动,即传销,期间向王某借款2万元,妻子李某并不知情。被告虽辩称其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期间曾多次寄钱回家,但这尚不足以证明向王某所借的2万元已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再加上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吴某的个人债务,由被告个人负责偿还。经调解,被告同意独自偿还上述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