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夫妻债务 > 夫妻借款同立据 丈夫去世妻子是否应当独自还

夫妻借款同立据 丈夫去世妻子是否应当独自还

  • 时间:2020-01-20 02:2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资金需要夫妻共同立据借款,后丈夫因病去逝,后妻子一人偿还了部分,余款未能偿还,后债权人诉讼妻子偿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周某与其丈夫于2005年10月25日向王某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使用期一年,利息为3600元,但在立据时向周某与其丈夫共同出具了金额为336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周某丈夫因病死亡。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到期后,周某将一辆大运牌摩托车以4400元的价格抵算给其用以清偿一部分债务,2008年春节前,周某分还款1000元。王某向周某索要余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有条据证实,被告周某理应及时归还,拖欠不还,显属不当。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借款金额为33600元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款的本金实际为30000元,一年期利息为3600元,立据时算在一起所形成,因原告的陈述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原告陈述的被告将摩托车以4400元的价格抵算债务以及被告偿还1000元,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的陈述对被告有利,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如被告有证据证实其偿还的金额超过原告陈述的金额,可在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数额中相应予以扣减。遂作了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28200元的判决。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夫妻借款同立据 丈夫去世妻子是否应当独自还>>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