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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关系内容有哪些

  • 时间:2020-01-23 22:1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和夫妻住所选定权等7个方面内容。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备受歧视和压迫,人身依附性很强,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多为男娶女嫁,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宗室,姓名上必须冠以夫姓,夫姓后仅允许保留娘家姓,不得保留自己名字。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4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这一规定把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是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

      这一规定虽然是对夫妻双方都同等地适用,但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后能享有人身自由权,特别是已婚妇女的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防止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横加干涉和限制。

      (三)夫妻住所选定权

      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国《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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