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夫妻 > 什么事是夫妻住所选定权

什么事是夫妻住所选定权

  • 时间:2020-01-23 22:0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夫妻住所选定权的法律知识。

      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国《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本条款的立法精神主要是鼓励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保障。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男娶女嫁”是我国沿袭几千年的习俗。在旧中国,男到女家被称为“入赘”,受到人们的歧视,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因此,本条立法规定的目的在于破除男婚女嫁、妻从夫居的传统观念,提倡男到女家落户,有助于改变旧的婚姻习俗,倡导男女平等。

      该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一些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改变“养儿防老”的旧传统观念,树立新的生育观,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男方或女方自愿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仍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与其配偶地位平等,与配偶的亲属形成姻亲关系,与自己的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承担对生父母的。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强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的介绍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

      计划生育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义务主体完整性

      计划生育必须同破除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紧密结合

      计划生育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要求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1 2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什么事是夫妻住所选定权>>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