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现行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缺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但是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包括对夫妻财产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离婚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过窄、夫妻财产制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等。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一、对夫妻财产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一定的前瞻性。
1、新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没有规定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法律虽然只划定共同财产的范围而无权利与责任的规定;虽对共同财产确认了权利,但仅仅局限于对财产的静态保护,如何规范婚姻财产的动态运行还显得很欠缺,这使得我国的夫妻财产根本跟不上现实的需要,只有用大量的司法解释来补充和完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夫妻财产的对内和对外责任,如果规定的过于简略,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不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2、把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并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合理。
夫妻一方事业的成功和另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有着密切联系,从这一点上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加区别的将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均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过于单一化了。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由其带来的收益或者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没有人有异议,但智力成果在婚前就完成了,如果仍然将其所带来的收益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有失公平。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而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下的,收益就是指财产权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从法理上说,不存在其他人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知识产权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该确定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3、尚未明确知识产权的期待权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的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做出规定或解释。未明确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收益。一幅图画,现在没有价值,但过一定时间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
4、在法定财产制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使法定财产制的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现实中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自身的目的。另外,在诉讼期间,双方一般不可能再约定财产的归属,按法律规定,这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往往会打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而且也显失公平。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不少瑕疵。
首先,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该约定乃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人,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的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
其次,财产约定的时间及变更未有规定。依法理,则意味着财产约定既可在婚前,亦可在婚后,还可随时变更。这种规定虽然比较灵活,但很容易渗人其它因素,导致问题复杂化,且稳定性较差。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