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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 时间:2020-01-11 00:2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每个孩子都是上天派来的天使,所以每个孩子都有被爱的权利。但是,依然有人抛弃自己的孩子,所幸有好心人收养,被抛弃的天使也有了家。今天,巨人法务小编就将关于“再婚夫妻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这一个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再婚夫妻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若收养行为是隔代收养,也是一种事实收养。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养人以后去世后,该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对遗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然该被收养人也应对收养人尽到与其他子女一样的赡养义务。

      二、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形式。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了。

      三、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以上就是今天巨人法务小编关于“再婚夫妻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吗”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小编介绍的是被领养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然后,小编介绍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最后,小编介绍了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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