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结婚 > 复婚再婚 > 再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权利

再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权利

  • 时间:2020-01-11 00:2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的是个性的解放追求自由。很多年轻人结婚后发现自己另一半并不趁意,忍受不了对方的性格,不再为了别人委屈自己,甚至很多人一言不合就离婚也是很常见的情形。那么,再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权利是怎样的呢?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再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巨人法务小编认为,再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权利是很有必要了解清楚的。头婚尚且如此,再婚更是不易。再婚后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所以为了再婚后能够幸福快乐的生活,避免再婚之后重蹈覆辙,多去了解一些婚姻法关于再婚的知识还是很有帮助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再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权利>>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