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相互忠实,但没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有不同的观点。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约定。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不同的观点:
1、认为忠诚协议无效。
(1)此类协议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没有建立其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2)《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
2、认为忠诚协议有效
(1)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2)只要“婚姻协议”在订立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行性,不过分,双方认可。
(3)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