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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在我国法律上是否得到支持

  • 时间:2020-02-04 14:2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忠诚协议”是对我国缺乏配偶权的规定的一种曲线救国,忠诚协议以婚姻关系成立为生效要件,对象应只涉及到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保护性规定,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支持存在很大争议。

    一、主要争议   1、婚姻忠诚义务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有人认为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所以忠诚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也有观点认为忠诚义务即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因此违反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义务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忠诚协议的违约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吗?   有的人认为应将忠诚协议的违约损害赔偿类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才可请求。有的人则认为忠诚协议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建立的合同关系。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应尊重合同自由,若合同中明确规定离婚时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则应依约定。若未进行此类规定,则守约方也可根据合同起诉,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审判实践中法院的认定   1、对忠诚协议效力的效力及是否具有可诉性的认定   上海市高级法院明确规定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除了上海高级人民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法院还是给了法官充足的自由裁量权。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2、如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法院判决的其他趋势   (1)损害赔偿金的调整   对于“天价赔偿金”等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将严重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法院通常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   (2)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   在一些较早的支持“忠诚协议”判决中,出现过支持“净身出户”条款的判决。然而,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净身出户”条款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可以看出,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还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度,忠诚协议内容也可能因为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因而部分或全部无效。虽然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诉、是否有法律强制力等未有确切答案,可是签订忠诚协议不失为一种惩罚不忠诚一方,保护忠诚一方配偶权,维护婚姻制度的自我救济的方法。

    (注:本文为巨人法务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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