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 □实习记者 曾亚莉
男友在同居期间开了个服装店,由女友负责打理。不久双方领了结婚证,现在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女友认为该店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秦小姐与男友同居达5年之久,双方的收入开支已经完全放在一起。同居期间,男友以个人名义与自己朋友开了间服装店,交给女友负责打理。
半年后,秦小姐与男友领了结婚证,秦小姐自然而然地成了老板娘,对服装店自然投入了更多精力。
但没想到的是,结婚不久的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秦小姐认为该服装店一直由自己打理,虽是男友以个人名义开的,但服装店形成于他们同居期间,并且后来他们结了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的叶光华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
本案例中,除非女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店时她亦有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享有该店的一部分财产,否则应当作为男方的婚前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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