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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确定与分割原则

  • 时间:2020-01-06 03: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复合之诉,在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伴随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而相应产生的诉讼范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家庭的经济积累在数量上得到了增加,在品种上不断丰富,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在离婚这一复合之诉中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处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一成为了作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笔者将结合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离婚案件中几个难点问题进行一下阐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严格界定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在夫妻财产制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这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前提是析产,分割的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张先生从台湾来上海投资多年,并在上海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后经人介绍与一上海姑娘结婚。婚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同意离婚,当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张先生的房屋,或者要求张先生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补偿一半现金。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但由于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又不知道怎样应对。

    不少来上海投资、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已经或者即将在上海与大陆居民结婚,但时常被有关家庭财产方面的问题所困惑,更不清楚如何有效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预防财产纠纷的发生。作者根据大陆现行有效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理解,现在简要介绍大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在生活中参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里有个明确的前提条件,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登记结婚到离婚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登记结婚的时间是以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为准,而不是双方办理结婚宴席的时间。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一方结婚前的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的长短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进行了其他约定。作者建议,为避免将来可能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产生争执,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是自己婚前的财产。

    本问开头所说的张先生的案例,由于房屋是张先生结婚前购买的,结婚后没有变更产权人或者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屋仍然应该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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