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与丈夫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为我丈夫的名字,但购买该房的钱是我们恋爱期间共同出资的,该房总价款为24万元,我丈夫出了15万多元,我出了8万多元。现在我们要离婚,但不知道我们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
律师观点:从案情来分析,他们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其丈夫,应认定该房屋为其丈夫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把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两个人,或者是先结婚后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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