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 > 对共同财产,夫妻互负“报告义务”

对共同财产,夫妻互负“报告义务”

  • 时间:2020-01-06 03:5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新京报

      ■ 观点交锋

      笔者建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增加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其共同财产,互负报告义务”。强化夫妻之间的告知义务,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处于透明状态,实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

      9月26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删除了曾引发争议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昨天有评论认为,只要是共同财产,“那么不论妻子或丈夫谁调查谁,似乎都有依据”。

      笔者认为,承认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有知情权,并不等于双方有依据去调查对方,也不适合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尤其是银行等商业机构。因为,这些商业机构对客户的存款等金融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规定商业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这会与保护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相冲突。因为,作为商业机构客户的自然人,即公民享有其资产方面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受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保护,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之一。地方立法规定商业机构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只有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商业机构调查另一方在金融机构的财产状况。

      当然,从理论上看,共同财产制一直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一制度适应了我国家庭成员同财共居的生活习惯,有利于保护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配偶一方的利益。但是,也应看到共同财产制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生活中除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之外,多数家庭是夫妻一方经营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晓其共同财产经营的状况。如果经营方故意隐匿共同财产,另一方则很难发现。

      那该如何解决共同财产一方经营不透明的问题呢?瑞士民法规定:配偶中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他方通报其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终止后,配偶任何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关于其终结财产的现状的情况。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增加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其共同财产,互负报告义务”。强化夫妻之间的告知义务,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处于透明状态,实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或者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受同等的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另外,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采取联名登记比较可行。直接作为产权人进行登记,或在产权证件上联合署名,简单明确地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权属,避免日后对其所有权的异议。如有些地方规定的:“共同财产所有人对不动产、船舶和机车等在登记产权时,如提出联合署名,则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此外,夫妻双方也可就其共同财产的行使及管理,签订相互告知义务的协议,约定告知实施的具体事项等。

      □何俊萍(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对共同财产,夫妻互负“报告义务”>>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