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此,张某和岳某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张某和岳某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升值为20万元。对房子的价值,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归岳某所有,岳某支付张某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