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某提起诉讼时超过一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黄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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