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与晏某于1985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87年2月,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生活至今。期间,1987年12月生育女儿,1989年10月生育儿子。
法院认为,邹某、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因此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事实婚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经调解不能和好、原告又不申请撤诉的,应准予其离婚。考虑到晏某年纪较大、劳动能力较差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邹某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