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 > 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 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

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 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

  • 时间:2020-01-06 03: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原告 黄某某

      被告 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 1985 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 1987 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共计 100 余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 1996 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原告出资 30 万元,被告出资 50 万元,第三人出资 20 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 80 %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 40 %的股份。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 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