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及收益;
(2)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该独资企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收益;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