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离婚纠纷
夫妻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同居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求,没有夫妻同居的事实,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实现,夫妻同居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夫妻间应有共同的婚姻居所;
二是夫妻应有共同的性生活;
三是夫妻间应有共同的精神,主要是相互理解与慰藉;
四是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夫妻应共同享有的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居义务。但是,基于同居在婚姻生活中的重要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婚后“未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等视为婚姻已名存实亡,做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2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做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同居既然并非夫妻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自然不得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对于夫妻同居问题,应由夫妻自我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如果一方不愿意同居或者不愿意继续同居生活,另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请求离婚。